北京中煤日新科技有限公司 |
甲方:北京中煤日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高科技开发区昌平园白浮泉路18号
乙方:
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结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就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的目的
双方实现互补优势,信息、资源共享,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形成合作关系。
二.合作的内容
1. 网站链接
甲方网站中国煤炭市场网(www.cctd.com.cn)与乙方网站 相互链接。
2.信息共享
双方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使用对方网站的公开信息,及对方允许使用的收费信息,但在使用时均应注明信息来源。
3. 信息发布
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特点有选择的刊登对方提供的文章、图片。
4.活动组织
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组织培训会、研讨会等活动。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中国煤炭市场网(www.cctd.com.cn)的LOGO,授予乙方非独占且不可转让的许可,乙方可以为实现此协议及附件中列出的预期目标使用该Logo,并允许乙方在万维网上链接至甲方网站。
2.在中国煤炭市场网(www.cctd.com.cn)的 位置刊登乙方所提供的LOGO,并在万维网上链接至乙方网站。
3.为实现此协议及附件中列出的预期目标使用乙方所提供的LOGO。
4.甲方可以在中国煤炭市场网(www.cctd.com.cn)上转载使用乙方的 信息,但在使用时应注明信息来源。乙方应保证其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如甲方按照协议约定使用信息,遇信息的版权争议,完全由乙方承担责任。但经甲方修改的信息,乙方不负责任。
5.允许乙方在
使用中国煤炭市场网(www.cctd.com.cn)的
信息,但乙方在使用时应注明信息来源。甲方向乙方保证其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如乙方按照协议约定使用信息,遇信息的版权争议,完全由甲方承担责任。但经乙方修改的信息,甲方不负责任。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向甲方提供
的LOGO,授予甲方非独占且不可转让的许可,甲方可以为实现此协议及附件中列出的预期目标使用该Logo,并允许甲方在万维网上链接至乙方网站。
2.在
的 位置刊登甲方所提供的LOGO,并在万维网上链接至甲方网站。
3.为实现此协议及附件中列出的预期目标使用甲方所提供的LOGO。
4.乙方可以在 上转载使用甲方中国煤炭市场网(www.cctd.com.cn)的 信息,但在使用时应注明信息来源。甲方应保证其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如乙方按照协议约定使用信息,遇信息的版权争议,完全由甲方承担责任。但经乙方修改的信息,甲方不负责任。
5.允许甲方在中国煤炭市场网(www.cctd.com.cn)的使用乙方
信息,但甲方在使用时应注明信息来源。乙方向甲方保证其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如甲方按照协议约定使用信息,遇信息的版权争议,完全由乙方承担责任。但经甲方修改的信息,乙方不负责任。
五、双方不应将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信息中心Logo或任何其他对方标识用作其商业名称的一部分;不应在可能玷污、淡化或贬损对方及其标识所含声誉的情况下使用的对方Logo及任何其他对方标识。
六、甲乙双方同意对保密信息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双方采取的用于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的措施)防止未经授权地使用和透露保密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衍生的信息;除了本协议确定的适用范围外,不得在任何时候使用保密信息。
在双方合作期间及合作终止后三(3)年内,合作双方均不得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使用该对方的保密信息。
若参与合作业务的员工从合作项目转向与合作对方直接竞争的项目,则合作该方应确保立即终止该员工获得合作保密信息和信息源的途径。
任何一方发现保密信息被未经授权而使用或透露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以任何合理的方式配合对方收回该保密信息,防止被进一步的非法使用。
合作终止后,双方应立即将保密信息物归原主,并归还所有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或煤体及其复制件或摘要。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条款(包括且不限于违约,过失或疏忽),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信息提供方及其关联公司因此而受到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本条款适用于任何保密信息,或根据双方事前或目前协议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其他专有和/或保密信息。
七、本协议的签订不因此而在甲乙双方之间产生任何代理、合资或从属等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对外做任何不实的宣传。本协议并不限制甲乙双方与除对方以外的第三方合作,但任何一方欲与对方的竞争对手进行合作,应事先向对方说明情况。
八、甲乙双方应保证其具有合法签订及履行本协议的能力,若由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而使本协议无效或无法执行,责任方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自然灾害、国家政策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甲乙双方的合作无法进行下去,任何一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可以终止本协议。
九、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对方为国际企业用此)/北京仲裁委员会(对方为国内企业用此)根据其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承担。
十、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期满自动终止。
10.1 若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可以续签,应在期满前 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请求。
10.2 任何一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对方。
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本协议任何附件中规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自动终止。但是,附件的终止不导致本协议的自动终止;而所有附件的终止应视为对本协议的终止。
十一、对本协议的任何补充或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时,以附件为准。
十二、除非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协议所有未尺事宜,由合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附件:
甲 方: 北京中煤日新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日 期:
乙 方:
授权代表: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