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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煤炭购销合同录入工作的通知(第二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煤炭购销合同网上汇总工作,确保合同汇总数据的准确、真实、有效,便于国家有关部委进行审核,现对合同录入操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录入合同时,每笔合同最多可以录入5条合同明细,且各条明细中收货人的到达地区须为同一省区,不能在一笔合同的各条明细中出现不同的到达省区(由需方企业集团统一签订且各条明细中收货人隶属于统一需方企业集团的除外)。
二、每笔合同的各条信息中,出卖人的铁路发站须为同一铁路局,不能在一笔合同的各条明细中出现不同的铁路发站路局。
三、每笔合同的各条信息中,收货人的行业隶属必须统一,不能在一笔合同的各条明细中出现隶属于两个需方行业的收货人;如:在一笔合同内,第一条信息中收货人为某电力集团,行业隶属为电力行业的用户,而在第二条信息中收货人为某钢铁集团,行业隶属为冶金行业的用户或隶属于化工、居民生活的用户。
四、每笔合同的各条信息中,收货人的集团隶属必须统一,不能在一笔合同中出现隶属于两个需方企业集团的收货人;如:在一笔合同内,第一条信息中收货人为国电电力集团的下属企业,而在第二条信息中收货人为大唐电力集团的下属企业。
五、录入水陆联运合同时,必须选择煤炭运输中转港口,收货人为直接用煤的终端企业用户时,必须增加选择煤炭接卸港口。
以上各项,请各单位在合同录入时严格检查,遵照执行。
中国煤炭运销协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